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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地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18 北市法一字第89210572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 第 8 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 ,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 第 132 條
    依本規則不應登記,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之土地權利,於第三 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 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 第 23 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 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 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 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 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 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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