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91.01.10 法律字第009004868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2 條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33 條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亮督之命令,或妨礙其 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第 46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第 59 條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