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1.02.05 法律字第0910003264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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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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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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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公路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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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五十。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