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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1.04.01 法律字第091001006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 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 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 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 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 第 19 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 縣 (市) (局) 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 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 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 員會予以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上級政府核定之。 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或經上級政府指示修正者,免再公開 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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