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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2.10.27 法律字第092004265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第 42 條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但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境人口之 遷出登記,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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