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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3.03.12 法律字第093001088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第 11 條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 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 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 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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