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3.05.11 法律字第0930012941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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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 下水道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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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 縣下水道建設之規劃及實施。 二 縣下水道單行規章之訂定。 三 縣屬下水道之管理。 四 鄉 (鎮、市) 下水道建設與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五 其他有關縣下水道事宜。 省轄市下水道,由省轄市主管機關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