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3.05.28 法律字第093001949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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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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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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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姓名條例(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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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 ,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 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