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法務部 93.05.28 法律字第09300194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 第 10 條
    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 ,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 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