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3.08.03 法律字第0930030947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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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 務人負擔之。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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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 稅捐稽徵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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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 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 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 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 延長發還時間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