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4.05.16 法律字第094001653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58 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地方制度法(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
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規則,除法律 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一、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 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
第 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
第 61 條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 目的。 二 名稱。 三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 財產之總額。 五 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