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4.08.23 法律字第0940030328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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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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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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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