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4.05.25 法律字第0940700274號書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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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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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 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 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 三 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 四 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 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