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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5.06.07 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4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 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 第 24 條
    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初領、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戶 政事務所為之;補領或換領者,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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