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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5.12.27 法律字第095004498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2 條
    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 或火化處理。 骨灰除本條例或自治法規另有規定外,以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為原 則。 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骨灰 (骸) 之存放或埋藏, 應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火化場或移動式火 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但依法遷葬者,不在此 限。 申請埋葬、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鄉 ( 鎮、市) 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請核發。
  • 第 56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除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外 ,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必要時,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地經營人 、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擅自收葬、存放、埋藏或火化屍體、骨灰 ( 骸)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私立殯儀館、火化場,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火化屍體,且涉及犯罪 事實者,除行為人依法送辦外,得勒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至一年。其情節 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 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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