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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4.02.14 法律決字第094000358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2 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 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法人。 三 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 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第 15 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 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 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 人死亡者,法院應命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為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 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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