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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4.02.23 法律決字第0940004824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第 45 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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