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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5.02.08 法律決字第0950004671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
  • 第 3 條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 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 (鎮、市、區) 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 之查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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