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5.02.22 法律決字第095000542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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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
- 建築法(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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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2 條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 之。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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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 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 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 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