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95.03.21 法律決字第095000736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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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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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 之。
- 土石採取法(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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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 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 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 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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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