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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6.01.12 法律決字第095004741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 第 27 條
    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主管機關對其公立公墓內或其他公有土 地上之無主墳墓,得經公告三個月確認後,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 或存放於骨灰 (骸) 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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