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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92.05.13 法檢決字第092080196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4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 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補充兵役者,其 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 集之。 徵兵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37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 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 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 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 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 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 務需要實施之。 五 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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