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0.07 行執一字第093000602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
第 25 條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 務人負擔之。
-
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
第 30 條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
第 19 條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 職權調查之。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 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