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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8.31 行執一字第093600051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3-2 條
    執行法院已查封之財產,行政執行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前項情形,行政執行機關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執行法院合併辦理, 並通知移送機關。 執行法院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將有關卷宗送請行政執行機 關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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