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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76.03.13 (76)法律字第312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第 26 條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者,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 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請求權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 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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