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82.05.07 (82)法律字第08894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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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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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4 條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 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 務者,不適用之。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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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