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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2.07.29 (82)法律字第1571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第 17 條
    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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