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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88.12.10 (88)法律字第04684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 3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 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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