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6699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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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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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3 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