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3.31 北市法二字第0933032990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司法(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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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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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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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 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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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1 條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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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3 條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 算人重行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