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14400號函
中央法規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
第 129 條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 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亦同。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 為之結果。 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