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27 北市法二字第09530370800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司法(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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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8 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 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