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96.01.25 經商字第09600012080號函
中央法規
- 商業登記法(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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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 月連續處罰。
- 行政罰法(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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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