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09 北市法三字第09230542600號函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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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6 條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 筒管,或雖能安設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設之。但應 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依前項之規定,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筒管後,如情事有變更時 ,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安設。 前項變更安設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 市區道路條例(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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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 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 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欄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 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設備等。 三 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