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6.08 北巿法二字第09330627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
第 5 條消費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時,應檢附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證明文件,違反者不予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 消費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變 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應廢止其營利事業 登記證或其他許可證照,並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