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90.08.09 (90)交路字第04765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
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公路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
第 77 條公路經營業、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本法及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並得按其情 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 部,或報請交通部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者,處五千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業,吊扣其非法營業之 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吊銷其車輛牌照。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
第 23 條汽車運輸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 一 轉讓。 二 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 增加營業種類。 四 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 五 抵押財產。 六 變更或增減營運路線或區域。 七 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 汽車運輸業申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除第一項所應備具文件外,並 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始得辦理。
-
第 25 條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 路主管機關申報停業或歇業。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