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90.11.21 (90)交路字第065544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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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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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民法(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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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公路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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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逾期不繳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 動或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