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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21 簽見
中央法規
  •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第 25 條
    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 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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