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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9 北市法一字第09431551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5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 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而不報請變更登記者。 二 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期申請換發者 。 三 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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