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91.05.08 交路字第0910032851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51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除關於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而涉及國家機 密或安全者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
第 154 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 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 訂定之依據。 三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
第 157 條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59 年 08 月 31 日)
-
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民國 90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 條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標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標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 (以下 簡稱標準表)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
第 92 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 及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