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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交通部 95.07.07 交路字第095003980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 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 5 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 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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