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7.08.12 農授水保字第097185138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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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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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之日起一年內 ,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領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 :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文件。 二、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 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無需者免附。 四、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及監造契約影本; 無需者免附。 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或各期施工期 限,並檢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 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其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得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核可函代替,但水土保持義務人仍應將開工情形 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