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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衛生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8.03 北市法三字第88205588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與吸菸區無明 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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