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04.06 環署空字第0930020812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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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噪音管制法(民國 92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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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 一、工廠 (場)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營建工程,處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四、擴音設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 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 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行 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對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