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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4.30 環署廢字第097002987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2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 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 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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