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1 簽見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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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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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