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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銓敘部 91.06.14 部特三字第091215605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 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 第 4 條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 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 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 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 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者,其轉任當年未辦理考核及未採計提敘官職等 級之年資,得比照前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年資,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 績。
  • 第 8 條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 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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