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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銓敘部 91.06.03 部銓一字第0912131412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59 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第 160 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
  • 第 7 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 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 ( 成) 、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 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 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擬由他機 關人員陞任時,得參酌本項規定辦理之。 依前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 (官稱官階、官等官 階) 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優先陞任。 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 其業務特性定之。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審 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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