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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考選部 95.03.30 選特字第0950001859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 命令 (以下簡稱組織法規) 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附屬機關:指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 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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