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07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民國 95 年 09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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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 二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捐助章程修正之擬議。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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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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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 私立學校法(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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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三、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四、經費之籌措。 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基金之管理。 七、財務之監督。 八、本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依前項所定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備;董事長、董事依本法相關規定選出後,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備後,始得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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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現任董事均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董事會應加推董事會組織章程所定董 事名額五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士為候選人。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當然董事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 關之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其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 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