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06600號函
中央法規
- 強制執行法(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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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條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 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 ,撤銷所發執行命令。